| 使用技术要求 |
杂草生长旺盛期制剂用药量,用制剂3750-7500克/公顷,250-500克/亩兑 |
| 产品性能 | 本品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灭生性除草剂,具有内吸传导性的苗后除草剂,对杂草有好的防除效果;药物接触土壤失去活性。 |
| 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对作物的嫩叶、叶片会产生药害,喷雾时切勿将药液喷洒到作物上。
2、本品必须在杂草出苗后作茎叶喷雾处理,对未出土的杂草无效。
3、稀释药剂时需用清水,否则会降低药效。
4、施药后5天内请勿割草、放牧和翻地。
5、喷药后4小时内下大雨,药效可能会减低,应选择晴天施药。
6、对铁、铝等金属容器有轻微腐蚀性,应使用塑料等非金属容器贮存。
7、包装破损时,高湿度下可能返潮结块,使用时充分搅匀药液,至结块重新溶解,不会妨碍药效。
8、使用过的喷雾器具要反复清洗干净,以免在其他作物上使用而产生药害。
9、施药时穿长衣长裤、戴手套、眼镜、戴口罩等;此时不能吸烟、饮水等;施药后清洗干净手脸等。
10、清洗器具的废水不能排入河流、池塘等水源,废弃物要妥善处理,不能随意丢弃,也不能做他用。
11、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。 |
| 中毒急救措施 | 使用中避免与皮肤、眼睛接触,防止由口鼻吸入,如眼睛或皮肤接触药剂,须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 分钟,并请医生诊治,如有误服应给予大量清水服用,并送医诊治。 |
| 储存和运输方法 | 1、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处。
2、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
3、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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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备注 | |
| 质量保证期 | 2年 |